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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成果可以归属哪一方所有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成果归属视情况而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的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因此,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成果,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本文主要解决一下问题: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归属?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权利归属?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中一方转让?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主体?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概念?合作发明和共同发明?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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