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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自愿性关系负责法律责任吗?

难道男女关系只要是自愿的,就受法律保护是吗?

这种说法是对法律的误解。有很多情况下,即便是自愿,也有可能触犯刑律。

下面举几个例子。

案例1、某甲(学校体育老师)和初中学生小A“恋爱”,被女方家长发现举报。经查,小A才13岁。某甲作为学校老师,有理由也有条件知悉小A是未成年人,显然属于“明知”。两人以恋爱为名发生关系,即便是自愿的也构成强奸罪。后某甲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开除出公职。

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2、某拾荒老汉乙从街上“捡”回一个智障女,两人以夫妻身份同居。经群众举报被查。经查,该智障女属于完全精神障碍者,无法辨认自己行为,即便是女方同意(未拒绝),拾荒老汉的行为也是非法的。

相关法律规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3、某公司经理丙,明知公司下属某职员是军人配偶,以调换岗位为幌子引诱其与自己同居,女方未表示明确拒绝。后女方配偶发现后报案。经查,该经理明知下属系军人配偶仍设法诱使其与自己同居,构成破坏军婚罪,考虑其具体情节,应从重处罚。后该经理以破坏军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军婚

法律规定:《刑法》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合以上几个案例,可见并不是女方“自愿”与自己同居就不违反法律。

本文主要解决一下问题:

不尽然。男女你情我愿发生性关系,在正常情况下发生性关系不在法律治裁范围,但是,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在下列情形下依然会受法律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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