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借款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属于借款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夫或妻偿还: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并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本文主要解决一下问题:
民间借贷丈夫借的妻子需要还??丈夫是借款人,妻子是共同还款人?民间借贷需要夫妻另一方承担吗?夫妻作为共同借款人?以夫妻名义借款?民间借贷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民间借贷共同借款人的责任?民间借条妻子写的,借款人是丈夫的?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借款人?借款人妻子承担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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