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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汶海沟条约

帝汶海沟条约,为澳洲与印尼于1989年签订的一项边界及资源开发条约,旨在商定澳洲、印尼两国位于帝汶海的边界及海上油气开发安排。该条约于1989年11月11日由澳洲外长埃文斯(英语:Gareth Evans)及印尼外长阿里·阿拉塔斯签订,至1991年2月9日生效。

由于此条约是在印尼强占东帝汶期间签订,其效力备受争议。因此,《帝汶海沟条约》已于2002年东帝汶正式独立时,由名为《帝汶海条约》的平等新约取代。

为开发帝汶海沟庞大的油气资源,澳洲自1970年代起与印尼、葡属帝汶开始就帝汶海边界进行磋商,并于1972年与印尼完成划界 。然而,直至1975年东帝汶独立前,与当地政府的勘界谈判仍未达成共识。

而在东帝汶短暂独立后九天,印尼随即于同年12月7日入侵当地,强行建立不受国际承认之东帝汶省(下称“印占区”)。澳洲政府最初对此亦不予承认,但自1979年起改为认许印占区主权,并对上述未定海界再次展开谈判。

在就帝汶海未定界谈判时,澳、印之间出现分歧:澳洲方面援引《1958年大陆架公约》,指出因帝汶海沟为澳洲大陆架之边缘,应以该处为两国海界;而印尼则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指出应以印占区海岸对出200浬为界。

为暂时解决海界争议,双方转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达成临时协议,并于1985年同意于帝汶海沟划定“合作区”,以联合开发当地油气资源。三年后,双方外长于东帝汶印占区上空巡视期间,正式签订《帝汶海沟条约》,作为上述的协定。至1991年2月9日,条约正式生效。

在1999年,东帝汶通过公投脱离印尼独立。不久后,当地随即爆发暴乱,因此东帝汶主权暂时转移至联合国东帝汶过渡行政当局。而在托管期间,过渡当局获授权替代印尼政府,作为此条约的履行方 ,并与澳洲政府于2001年7月5日签订备忘录,在帝汶海沟建立“联合石油开发区”;同时,澳洲亦通过《2000年帝汶海沟条约(过渡安排)法》,以作出相应修订 。

直到2002年5月20日,随着东帝汶再次取得独立,新政府再与澳洲签订《帝汶海条约》。至此,澳印间的《帝汶海沟条约》正式被取代,由生效到废止仅有11年。

此条约虽然未划定当时澳、印两国位于帝汶海沟的永久海界,但对油气资源开发作出以下安排:

在条约1991年生效时,作为东帝汶原宗主国的葡萄牙随即入禀国际法院,要求裁定澳洲在此条约上侵犯东帝汶人民自决权,且同时侵犯葡国主权。然而,由于印尼亦为缔约国之一,而法庭须先考虑该国入侵东帝汶是否合法,才能作出判决,国际法院于四年后裁定葡国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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