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法律义务关系而言:没有强制硬性要求,但就人情而言:应该。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种赡养义务只是针对有血缘关系的直系子女以及通过合法的收养手续成为子女的人,显然女婿不在此列,所以就法律关系而言:女婿不具有为丈母娘养老的强制性义务。
但就人情而言:女婿应该给丈母娘养老——既然娶了人家的女儿并与之组建了共同的家庭就应该共同分担义务。女婿虽不具有为丈母娘养老的强制性义务,但应当记住自己的妻子是人家所生所养,没有岳父母的生育养育就没有自己的妻子,所以妻子是具有为自己父母养老的强制性义务的。那么作为共同分担家庭义务自然应该给丈母娘养老,当然前提是女方也应该对等地照顾自己的公公婆婆。这就是权利和义务的平等。
不过在我国曾经存在一种特例——不仅女婿不具有为丈母娘养老的强制性义务,而且女儿有不具有为自己父母养老的强制性义务。这种特例是针对在我国曾经客观存在的重男轻女现象的:曾经有一段时间(包括现在某些边远山区)出嫁的女儿由于不能从娘家继承财产,所以在农村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女儿是不负担父母的养老义务的。
本文主要解决一下问题:
这个问题要看你跟老婆的关系了,所谓爱屋及乌,她的妈也是你的妈。还有就是赡养老人是儿女的基本责任,你是丈母娘的半个儿,起码有一半的义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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