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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

自由(和制汉语:自由,英语:Freedom,Liberty)是一个哲学中的概念,意即可以自我支配,凭借意志而行动。学术上存在对自由的概念有不同见解,在对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认识上有所不同。自由包括各国宪法规定的言论信息自由和新闻自由,当然还有诸多的自由,例如:思想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等。法律概念上则以宪法来保障人的自由权,并同时赋予其国民守护享有各该宪法保障之各种自由权利之义务。自由,在民主政治中又体现为一种精神:就是对什么是正确不那么确定,但是会守护那有选择之自由的精神。自由(英语:Freedom,Liberty)有多种含义:而法国大***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中,对自由的定义为:绝对的自由在理论上可能存在,但由于社会是由人与人所组成,自由不仅是个人的议题,而是社会中各个主体之间彼此互相界定的程度,因此托马斯·杰斐逊认为个人的自由受制于他人的同等的自由。进而有人认为自由与责任相关,有相关之自由即应负相关之责任。自由的边界是人权,自由止于人权。自由是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自由也是一种社会概念。自由是社会人的权利。与自由相对的,是奴役。孙中山多次在演讲中引述弥尔的话指出,一个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范围,才是真自由。如果侵犯他人的范围,便是不自由。第二次世界大战中(1941年1月6日),美国总统罗斯福在国情咨文中提出了著名的“四大自由”。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向往并需要确保一个由必要的人类自由构成的世界: 第一,言论与表达的自由——在世界上的所有地方。 第二,一切人民以自己的方式崇拜他们神祇的自由——在世界上的所有地方。 第三,免于匮乏的自由——以世界性的角度来说,可使每一个国家的所有居民享受在和平时期健康生活的经济基础——在世界上的所有地方。 第四,免于恐惧的自由——以世界性的角度来说,全球的兵力削减以至于任何国家都没有对其邻邦进行武力入侵的可能——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简略来说,这四大自由便是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重申了这四大自由的精神:“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世界人权宣言》)20世纪下半叶,以赛亚·伯林开始用“两种自由”的概念来划分自由:“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他认为,积极自由是指人在“主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作为主体的人做的决定和选择,均基于自身的主动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当一个人是自主的或自决的,他就处于“积极”自由的状态之中。这种自由是“去做……的自由”。而消极自由指的是在“被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人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强制,在行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也就是“免于强制和干涉”的状态。现代意义上的自由一词是从日本引入的,日本在翻译外国文献时首次使用“自由”一词来对应“Liberty”。在翻译的争议问题上,严复先后用过“自由”、“自繇”(繇、由二字相通)、“群己”等译名。然而最终流传下来为民众所接受的,还是“自由”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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