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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疾患

人格障碍(英语:personality disorders),或人格(性格)疾患/异常/违常。是精神疾病中,对于一群特定拥有长期而僵化思想及行为病患的分类。这类疾患常可因其人格和行为的问题而导致社会功能的障碍。人格违常是据美国精神医学学会所定,这类疾患的表现是跨文化和国界的。它们被定义成发病期至少要能追溯到成长期早期或更早。要能符合人格违常诊断的最低标准是疾患本身必须已干扰到个人、社会、或职业功能。在Robert F.Krueger的调查中表明在部分儿童和青少年确实会有一些明显的临床症状与成人的人格障碍相似,这些症状具有非常有意义的联系。人格障碍显示了一定的延续性。根据美国精神医学学会出版的‘精神疾患诊断及统计手册’(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简称DSM,目前出版至第五版),人格违常在精神科诊断五轴中,被置于第二轴的诊断描述。为了确诊人格违常,必须有以下几个标准:一、行为与其个人所处的社会文化明显不同,且至少有下列两种以上异于常人的表现:二、表现的情形长期固定不变。三、其表现的状况足以影响到其个人、社会、职业等正常的功能。四、发病最早可追溯到青春期或早年成年期。五、其疾患不是由其它精神疾病所造成。六、其疾患不是由物质(如毒品)或其他身体疾病(如头部外伤)所造成。对于18岁前诊断人格障碍症,以上特征必须已存在达一年以上。18岁以下者不会被诊断患有反社会人格违常。根据精神疾患诊断及统计手册第四版,人格疾患可分为三大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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