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国民待遇指一国政府给予外籍人士或特定人士、以及外资机构超过国民待遇的特权,常被认为是对本国公民的一种逆向歧视。
晚清时期,清朝政府给予外籍人士政治、经济、司法特权。实际政务中,各级官员“于是不问是非、不顾顺逆、不分黑白、不论短长,一惟媚远人、私远人、听命远人是务”,故有“一等洋人二等官”的俗语。1956年,北京牛奶厂号召将牛奶转让给外宾。
在改革开放初期,政府为吸引外资来华投资,对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士,在税收、土地使用、行政审批等各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这种让利行为在1990年代达到高峰。而自1994年起,政府逐步在税收领域统一外资、内资待遇。2012年12月1日,政府开始对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士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被认为是在税收领域结束了外籍的超国民待遇。但部分人认为政府在司法、政治、经济、教育等方面对外籍人员的让利、照顾并未停止。即使是来自贫穷国家的国民,仍会受到官员巴结,称之为“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这种“巴结”与***民族政策交织一起,产生了“一等洋人二等官,三等少民四等汉”之类的讽刺性说法。
***司法体制在处理涉外案件,依据中国外交原则——“外事无小事”,涉外案件无小案。环球网评论指出,不少人有“怕老外”的心理。因此日常生活中,外籍人士获得警方优待的新闻屡见不鲜,由此产生“外国人代报案”的都市传说,宣称“老外报案能够百分百破案”。同时,司法机关对涉外案件包括外籍人士犯罪案件时,亦有“不会管、不愿意管、不敢管”——三不管的处理状态。有认为“外事无小事”的原则在此被错误的使用。具体案件中,法院不敢处理外籍人士,直接损害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另出于统战的需要,港澳台同胞亦属于享受超国民待遇。政府官员在对台工作时,不仅单独方面向台湾让利,甚至公开要求中国大陆民众为台湾人士放弃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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