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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务

国际税务根据具体情形,既可以指根据多个不同国家的税法,向某一笔收入征税;亦可指根据某一国家税法征收涉外税。一国政府可能只对发生在本国领土的收入(域内收入)征税,也可能在此基础上对发生在本国领土外的收入(域外收入)也征税。不过,若要对域外收入征税,该国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必须使政府具有域外管辖权。纵观世界各国,对域外收入的征税,主要有三类制度:“属土主义”“居民主义”和“国籍主义”。属土主义国家不对域外收入征税。居民主义国家只对本国的税务居民的域外收入征税。国籍主义国家在居民主义的基础上,对具有本国国籍的纳税人,不论是否具有本国税务居民身份,其域外收入一律征税。也有些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以上三种制度。

对个人或企业(即“纳税人”)的收入所征收的税,称为“所得税”。各国的所得税制度一般不一致,所以域外收入可能会造成双重征税(一笔收入被两国征税)乃至多重征税。相应地,也有可能造成零征税(即没有任何一国向这笔收入征税)。税盾制度和外税抵免制度都有助于避免双重征税。但上述制度一般都附有条件,因而并非所有涉外收入都能适用相关制度,以获得税款减免。跨国公司大多聘请国际税务师进行税务规划,以实现合理避税。

跨国公司可能在世界各地设有多个公司,而由同一人实际控制。上述情况中的多个公司互为“关联方”。在居民主义国家,因为域外注册的企业不是本国税务居民,所以把利润从域内企业转移到域外的关联方企业,可以减少纳税额。这一“转移”一般是通过修改价格来进行的(比如域内企业高价进口域外商品、域内企业向域外支付高额的商标授权费等),所以这一策略被称为转移定价。许多国家的税务部门都制定了反制转移定价的税务规则(如强制核定纳税额)。关联方产生的另一问题是递延纳税,即将利润留在外域公司而不分红,母公司即可避免纳税。

目前,许多国家都联合一致,通过建立争端解决机制、畅通信息交换,来打击利用跨国公司、关联方等方式避税逃税的行为。美国作为为数不多的国籍主义国家,率先通过国内法(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FATCA)来强化其对域外收入的征税。FACTA法案的理念影响了其他国家。世界各国基于同一标准、自动交换涉税居民信息的共同申报准则(CRS)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努力下被推动。在2014年9月的G20峰会上,CRS的方案被正式提出。

税制因政府而异,很难一概而论。所得税作为其中一种,可以根据会计概念下的净收入(即利润)、总收入、毛利润等不同数值进行征收。通常,税务机关对企业征税种类多,而对个人征税的种类少。对于企业等法人,一般会对所有收入征税;对于自然人,一般会对收入加以区分,如按收入来源分类,分别以不同的方式、税率征税或不征税。对于法人,许多税务机关会征两类税:一类对法人本身的收入征税,另一类对法人的权益者在获得收益时征税。此类税务部门往往要根据所在国(或其他国家)的企业税法来确定某一法人的权益人是否须就该法人的收入缴税。然而,企业税法并非唯一依据,美国的“U.S. rules characterizing entities independently of legal form”即一个例外。

为了简化税务管理及为了其他目的,某些税务机关可能采取“核定征税”制度。即征税的依据是税务部门核定的纳税人的收入,而非其申报数值(或实际数值)。这项制度的争议在于:如何确定核定值才是合理的。处理争议的方法因所在国家的不同而差异巨大,在国际舞台上就更为复杂。对于不想接受这套制度的纳税人来说,一个“彻彻底底”的解决方案是带上所有财产离开这个国家;而对于税务当局,其对抗税的纳税人最终的处理方法可能是判处监禁(对于个人)、扣押财产、强行解散(对于法人)等等。

不同的税收制度之间有许多差异。这些差异包括但不限于:评税方法的差异、对违规行为及其处罚的差异、对跨国税务处理方法的差异、征税机制和报税机制的差异。

纵观世界,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制度大多数为属土主义或居民主义。在属土主义中,只有源自境内的收入(即域内收入)需要被征税。在居民主义中,对于税务居民,来源自 境内外的收入都需要被征税;而对于非税务居民,只有域内收入需要被征税。另外,极少数国家(一个典型例子是美国)实行国籍主义,即在居民主义基础上,对具有本国国籍的纳税人的境内外收入都无条件征税,而不论其是否为本国税务居民。

在居民主义国家,对于已经被境外税务当局征过税的收入,在征税时通常可以减免已经向境外税务当局缴纳的税款数额。许多国家都相互签署了税务条约以避免双重征税。对于合伙企业,某些国家允许对于特定的域外收入,免予纳税或减免纳税,例如美国的海外收入豁免政策。

下表是世界各国对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概要。国家(或地区)名称代表纳税人的国籍/税务居民身份。下表共含144个主权国家,40个主权国家属地和10个有限承认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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