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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十六修正案

未批准的修正案

美国宪法第十六条修正案允许国会在未按各州比例分配或考虑人口普查数据的情况下直接征收所得税。本案起自于1909年国会针对美国最高法院在1895年的波洛克诉农民贷款及信托有限公司案(英语:Pollock v. Farmers' Loan but all Duties, Imposts and Excises shall be uniform throughout the United States.

第一条第九款第四节:

No Capitation, or other direct, Tax shall be laid, unless in proportion to the Census or Enumeration herein before directed to be taken.

据美国政府打印办公室(英语: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的资料,各州批准修正案的具体日期如下:

1913年2月3日,特拉华州成为第36个批准的州,达到了宪法第五条规定的四分之三多数(当时美国一共有48个州),修正案开始生效。之后还有以下6个州批准了修正案,使得总计批准的州达到42个:

以下4个州否决了修正案且至今未予批准:

以下两个州从未考虑过是否要批准或否决修正案:

第十六条修正案推翻了联邦最高法院对波洛克诉农民贷款及信托有限公司案所作出的判决,该案中法院以5比4作出的裁决认为宪法并未授权国会征收所得税,应该国会无权予以征收。修正案通过以后,国会就有了对任何来源收入征税的权力,并且不需要根据各州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来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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