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人身伤害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赵XX,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兴安街道XX村XX号。
被上诉人:杨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安丘市兴安街道XX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丘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 1、依法撤销安丘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民事上诉状范文精选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XX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XX波,杨XX作为XXX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XX与杨XX的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XX)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XX)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既然刘XX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 另外,被上诉人杨XX在(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XX的证人参加诉讼,是刘XX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
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XX。2010年1月16日,杨XX与刘XX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XX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
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XX是有效的。显然是大错特错。
杨XX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XX的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2006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
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
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
(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XX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
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2011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2012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XX与杨XX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2006年自刘洪波之母张XX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
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XX签订书面协议,但张XX、张XX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
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张XX、张XX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XX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X8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XX2万元? 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
刘XX一家就是因为2007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XX村委补交款478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XX,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2008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
民事上诉状范文精选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
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二〇XX年XX月XX日。
人身损害民事起诉状到底应该怎么写
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范文原告:姓名,民族,抄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百的事实。
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此致**省**人民法院具状人(本人签名):**年**月**日注:1、诉状若是手写度的,须用蓝黑或黑墨水钢笔书写,诉状用A4纸。2、诉讼副本应按被告人数提交。
3、随诉状应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验伤单、伤势证明、护理证明及各种合理费用凭据、转院证明等。
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怎么写
原 告:XX,性别,X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公民身份证号XXXXXX。
被 告: XX,性别,X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公民身份证号XXXXXX。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XX元,护理费XX元,营养费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元,交通费XX元,鉴定费XX元,残疾赔偿金XX元,精神抚慰金XX元,合计XX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左右,被告XX在XXX打伤原告XX(这里要详细介绍事情经过)……综上所述,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民事诉讼,现具此状,请贵院予以支持!此 致XX人民法院。
伤残鉴定前 人身损害赔偿 诉状怎么写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附范文一则: 起诉状 原告:XX,男,XX年 月 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 号. 被告:XX,男, 年 月 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 号. 诉讼请求: 1、2、事实与理由: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请给出一些人身伤害起诉状
你好,我这里有两样本,不过我觉得你最好还是请个律师。
民事起诉状(人身伤害) 1. 原告张**,28岁,汉族,职业:北京市****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手模特,住址:住北京市石景山路**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男,32岁,汉族,职业:****广告有限公司职员,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号。 案由: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治疗左手花费的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406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由于左手受伤,无法履行已签订的合同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8万元及精神损失2万元; 3、请求法院保留原告因被告对其身体健康造成隐患的诉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01年8月24日晚8时左右,原告张**景山路16号小区内遛狗时,恰逢刘*自己饲养的一只狗(非法饲养)在院内玩耍。二人相遇时,刘*与原告的狗纠缠在一起。
在听到刘*们家狗很厉害,爱咬人”的话之后,原告即弯下腰准备将自己的狗抱起来。不料,对方的狗突然跳起来蹿到原告手上,将原告的左手虎口处咬伤。
原告的手被咬伤后,被告刘*内保安王健带原告到动物保健咨询中心注射了狂犬疫苗,又带张**京医院治疗外伤后的瘢痕。 因被告对其饲养的狗看管不严给原告所造成的伤害,不仅给原告带来肉体上的痛苦、经济上的损失,而且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原告是手模特,但因手上留下了疤痕,今后将无法再继续从事这一职业。原告在事业正在走向辉煌之时,竟遭受这样沉重的打击,其所受的精神损害无疑是巨大的。
原告手部受伤一事,使得原告无法履行已经与公司签订的两个参加国际比赛的合同,原告为此蒙受8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鉴于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127条和《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 年 月 日 2.原告:曲乐恒 男 汉族 26岁 职业足球运动员 被告:张玉宁 男 汉族 26岁 职业足球运动员 案由:人身伤害赔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和护工费411402.89元(截止至2003年3月31日);误工费960226.5元;就医交通费7933元;亲属住宿费40800元(截止至2003年5月31日);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4205元(截止至2003年3月31日);营养费178720元;伤残鉴定费400元;社会职业康复咨询费2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残疾人用具费1261119.6元;护工费807496.8元;常规检查费用:50982元;残疾人生活补助金411247.24元。
3、判令被告预先支付原告今后五年的继续治疗费用543813.8。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5、判令被告向原告当面赔礼道歉。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本诉讼所支村的相关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0年4月26日20时30分,被告驾驶辽A25036号轿车沿东陵区王宾乡至付家村的公路由北向南行驶,突然撞向公路左侧路边树上,致使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原告受伤,经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鉴定,本次车祸造成原告胸前脱位、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截瘫、双下肢感觉及运动丧失、二便失禁,损伤程度为重伤。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陵区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节略) 根据医生的意见和北京博爱医院的证明,原告今后的治疗尚需继续进行。
继续治疗的作用,一是防止原告因受伤害而引起的其他并发症的发生,维持原告目前的身体健康状况;二是巩固已有的治疗效果;三是对因伤害给原告带来的身体功能障碍通过治疗得以部分恢复。基于原告目前的经济条件和今后就医的需要,原告要求被告预先支付今年五年的继续治疗费用543813.8元(医疗费463813.8元,治疗性功能障碍手术费80000元)。
在事故发生时,原告年仅23岁,正处于职业足球运动员发展的黄金时期,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但使原告丧失了似锦前程,而且丧失了基本的工作和独立生活能力。事故发生时,被告不但不向交警部门报案,而且不对原告进行抢救,独自离开,自事故发生至今,经原告以及交警部门多次催要,被告在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不为原告预付任何医疗费,使原告的治疗多次陷入困境,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终身的巨大精神痛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并向原告当面赔礼道歉。
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陵区大队交警对原、被告的赔偿纠纷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3年5月23日,调解终结。故原告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提起本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曲乐恒 200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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