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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艾滋病罪

传播艾滋病罪在许多国家都会被认为是一种犯罪,不论是故意或者由于疏忽大意传播艾滋病。有这种行为的人会被以传播艾滋病、谋杀、一般杀人、谋杀未遂、袭击等罪名控告。有的国家已明确颁布法律认为传播艾滋病有罪,例如美国;另外一些国家则是根据已有法律来认定有罪,例如英国。医学研究已经确认在以下情形下可能会传播艾滋病病毒(HIV):法国于1985年6月开始检测血液制品,加拿大于1985年11月开始,瑞士于1986年5月开始。德国在1987年至1993年对血浆制品进行了抽查,日本于1985年至1986年进行了同样的检查。对于拖延的责任人会受到犯罪调查和起诉。至少有20个国家现在计划对因为血液或者血液制品而感染HIV的个人进行适当的补偿,如血友病。HIV测试阳性的起初阶段在往往是无症状占优势超过一年。在此期间有过性行为或者参加血液捐献的人会因此而被怀疑传播病毒。美国民权联盟和许多国家群组均对许多新法律草案过于空泛表达关注,因为个人有可能因为高风险类人员的身份而被认为有罪,如已知的药物使用者、性滥交等。这只会加大人们对于已确定群体的偏见和歧视。这些过错因此都会以对他人承担的风险或危害为基础。这可能会发生一个因为常规或有原因的的医疗检测而披露了实际或估算的病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但忽略了社会现实,与艾滋病相关的耻辱。例如由于偏见和歧视,在婚姻和就业方面的损失对治艾滋病毒阳性者的暴力行为是常见的。这个问题在婚姻和许多有性不忠、强奸和静脉吸毒的坦白暴露永久性关系上显得特别严重,在中国法律中有专门规定“传播性病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另外该条原包含“嫖宿幼女罪”,后删除。2017年,浙江省中医院一名技术人员违反“一人一管一抛弃”操作规程,在操作中重复使用吸管造成交叉污染,导致部分治疗者感染艾滋病病毒,造成重大医疗事故。经疾控机构检测,确诊5例。2018年5月,北京一名男子在明知自己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从事同性卖淫活动,被警方抓获。同年11月,北京朝阳法院一审以传播性病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台湾刑法第285条处罚传染性病给他人的行为:“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疯,隐瞒而与他人为猥亵之行为或奸淫,致传染于人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罚金。”(于2019年修正删除),而针对散布艾滋病,台湾有另外的加重处罚规定。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第21条“第1项:明知自己为感染者,隐瞒而与他人进行危险性行为或有共用针具、稀释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为,致传染于人者,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项:明知自己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组织、体液或细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传染于人者,亦同。第3项:前2项之未遂犯罚之。第4项:危险性行为之范围,由中央主管机关参照世界卫生组织相关规定订之。”两者对比后可发现一般的传染性病行为必须以对方因性行为染病才能成罪,但传染艾滋病的行为则连未遂犯都处罚。此外,传染艾滋病的刑度更相当于重伤害罪,远高于普通刑法中对散布一般性病的刑度。在台湾,弱势的性别少数族群常被污名化成散布艾滋的高危险源。例如举办性派对的人虽然包含同性恋与异性恋,但同性恋举办的派对常被媒体以轰趴强调,并且往往把这种多元性爱的行为和毒品进行连结,营造出LGBT族群对性爱的放纵以及她们很可能感染艾滋病的刻板印象,无形中加深了社会对LGBT的歧视,台湾规定男同性恋不能捐血的行政规定,也是这种思维的展现。例如农安街破获同志轰趴的案件中,警方不但强制抽血检验艾滋,并公布其中有28名感染者,甚至还强调现场充满用过的保险套跟令人作呕的气味,检察官也呼应上述侦查方向,展开现场是否有人触犯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第21条的侦查。除此之外,警方还强调从现场搜出摇头丸和其他毒品,在场的人员恐怕也涉犯毒品相关犯罪。当晚到场的人员中在听得上述消息后,有人十分害怕自己可能染病,甚至有人要求公布感染者姓名。而长期关注同志人权与艾滋病人人权的社运团体则回应保险套的使用正是现场人士晓得安全性行为重要性的证明,且在场亦有同志强调自己只是旁观未发生性关系,检警所提供的资讯未能呈现这部分的意见令人遗憾。更重要的地方是,检警办案时本应遵守侦查不公开的原则,但如今却将侦办所得一切细节全都交给媒体,置该等参与者的隐私于不顾,上述粗糙的办案手段值得批评。此外,除了把同性恋与泛滥的性滥交者和艾滋连结以外,台湾媒体在报导艾滋病患明知自己染病,却涉嫌故意将自己的血液透过捐血的方式感染他人时,同时泄漏了嫌疑人的工作地点,侵犯患者的生活隐私,严重隐响患者的生活。人权团体指出这种行为侵犯了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权益保障办法第3条:“传播媒体报导感染者时,不得有下列情事: 三、揭露个人资料足以使他人推断其身份。 四、揭露姓名或住(居)所。”的规定,要求主管机关去函相关媒体改正。而针对台湾法律中限制同性恋者捐血权利的规定,性别人权协会与台权会等团体亦发起运动向主管机关抗议,强调捐血救人无关性向。但亦有见解如前卫生署长施文仪认为,将散布艾滋病与同性恋进行连结并非歧视,而是就统计上的结论就事论事的批评。强调为了治疗艾滋病患者,国家每位患者平均花费一千多万,每年新增两千多名感染者有八成是因男男性行为传染,在台湾艾滋治疗有健保给付公费的状况下,将债留子孙,不啻于让这种行为压垮后代的医疗品质。而这种想法也受到民间团体的强烈攻击,认为这种想法加重了对艾滋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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