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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是***在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情况下而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1988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标准化法》,该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2017年修订的《***标准化法》规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2015年3月11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规定:“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在标准体系上,逐步将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法律法规对标准制定另有规定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安全生产、公安、税务标准暂按现有模式管理。核、航天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军工领域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由此可知,部分行业标准仍然具有强制性。

行业标准代号如下表所示,表中给出的是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是在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后面加“/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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