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促成的性侵犯 (英语:Drug-facilitated sexual assault,DFSA) 描述的是在某人因受任何精神药物(例如饮酒,或是被故意施加的约会强奸药物)的影响而丧失行为能力之后,受到的性侵犯(强奸,或是其他方式)。这种强奸的形式也被称为掠食者强奸(predator rape)。由相识者所造成的强奸,其中有75%的案例都涉及酒精和/或药物。当受害对象同时摄取药物与酒精时,会导致意识丧失,而无表达性合意的能力。
研究人员发现,酒后强奸是针对女性性暴力中最为常见的形式。DFSA与其他类型的强奸一样,是种暴力犯罪(英语:violent crime),是由肇事者的性享乐主义和应享权利(英语:entitlement)导致的结果。在DFSA的案例中,大多数的受害者是女性,而大多数肇事者是男性。
1938年的电影《皮格马利翁》》(本片曾得当年奥斯卡金像奖中几个奖项的殊荣,剧本在1956年以窈窕淑女音乐剧的形式演出,1964年拍摄名为窈窕淑女的电影)中提到对自愿饮酒或吸食药物的男性和女性的性侵犯屡见不鲜。在某人的饮料中加入一些东西,让其丧失行为能力也不是什么新鲜事。(参见米奇·芬迷幻药(英语:Mickey Finn (drugs)))。然而在1990年代中期,执法机构开始侦测出一种模式,即为达到性侵犯和强奸妇女目的。而偷偷使用约会强奸药物(是种无嗅无味、而且会让人失能的药物),而这种药物可能会产生顺行性遗忘症的结果。女性受害者,无论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或是在双方都轻松的环境中饮用酒精饮料,都会发现自己突然对周围环境失去意识。当数小时后恢复知觉时,她可能是身处不同的地方,有受到性干扰的迹象,例如衣物遗失或是紊乱、身体有瘀伤、有精液存在、或是阴道或肛门酸痛。受侵害者可能会感到使用药物的后遗症,例如头晕、虚弱、或困惑,并且对发生在她身上的事情几乎不复有记忆。在某些情况下,侵犯者可能已经离开;或在其他情况下,侵犯者可能表现得如同没任何异常发生,也许会主动提出开车送对方回家,或是去医院。
大多数的DFSA与非药物促成的约会强奸类似,但也不全然是。DFSA可能会发生在雇主和雇员之间,特别是雇员处于相对弱势的情况下,例如因为他们是无工作许可的工人,或是基于某些其他原因不能冒失去工作的风险。研究人员表示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可能是请弱势员工共进晚餐,然后对受害者施药之后,再加以性侵犯。DFSA也可能会发生在房东和承租者之间,或者小企业主和他们的客户之间。研究人员表示会做出这种行为的肇事者通常缺乏社交能力、独居、无法与他人建立亲密关系。:451–456也可能发生在医疗卫生的环境中,例如在牙医或医生的工作场所,通常是患者需要接受麻醉的场合。最后,这类事也可能发生在家庭里面,例如对儿童或是弱势的家庭成员强奸的事件。
男性对男性的DFSA几乎只会发生在社会或学校环境中,例如男人强奸养子、或强奸搭便车者、以及有虐恋倾向的杀人者(例如杰佛瑞·丹墨和约翰·韦恩·盖西),他们先用镇定剂让受害者无法行动、然后进行性侵犯、之后再谋杀:454–453大多数DFSA肇事者单独行动,但有些人会伙同别人一起进行,例如包括男性朋友、一对男女夫妇、还有兄弟。女性伙同者是用来取得目标女性受害者的信任。:454–4531990年,加拿大的两位连环杀手保罗·博纳多(英语:Paul Bernardo)和卡拉·霍莫尔卡(英语:Karla Homolka)用地西泮(镇定剂)让卡拉的妹妹Tammy昏睡,随后由保罗将她强奸;一年后,他们用氟烷(全身麻醉剂)麻醉Tammy,再度强奸她,而Tammy后来被自己的呕吐物堵塞气管,窒息而死。
根据执法官员的说法,会犯下DFSA的肇事者通常具有四个特征:他们可取得镇静药物,并了解其效果、他们可进入一个可进行强奸但又不受打扰的地方(通常是在家中,或是工作场所)、他们能与受害者之间建立起至少稍许的信任、并且他们已经拟定有免受逮捕和起诉的计划 - 可能包括帮受害者重新穿上衣服、告之受害者他们是自发的性行为、或是并未发生性接触、或在受害者恢复意识之前即离开现场。:451研究人员表示,DFSA的肇事者善于利用机会,而且不会与人冲突。这类人通常不会威胁、强迫、殴打、或是残害受害者,也不携带武器、偷窃、或是破坏受害者的财产。他们往往没有发生肢体暴力记录。他们经常投入和经营他们的职场或是社区,他们通常并不属于文化边缘化的群体。:457
一些研究人员表示DFSA肇事者对性有浓厚的兴趣,但无法找到性伴侣,而且所为完全由性欲驱动。有人说某些肇事者(他们可能会把自己犯行记录下以供日后观看)的动机是出于支配和控制某人以供发泄性欲之用。研究人员对肇事者的强迫行为,在经过性侵后是否实际获得满足,存有分歧的看法。有些人认为几乎没有证据显示做出DFSA的冲动无法受到控制,而另有人则表示,一些肇事者重复犯行的“惊人频率”表明是有某种程度的强迫性存在。所有DFSA肇事者成为累犯的可能性很高。:454–457
一般对于DFSA肇事者的刻板印像是这类人会风度翩翩、聪明、且有吸引力。除少数例外,多数情况并非如此。:454–457没有证据显示DFSA犯罪者会在网上或线下相互联系,但有时可在讨论娱乐性药物影响的网站上发现这类人。:458因为下药的做法很容易让受害者就范,所以年长者也有办法成为施暴者,研究人员说有些施暴者的年纪已经60岁以上。:454–457
不同类型的药物和酒精对身体的意识造成不同的结果,但所有药物都会把人表达性合意能力抑制住。通常DFSA的受害者会因为经过这种历程而产生创伤。一项针对自认为是DFSA受害者的一般美国女性的研究发现,其中有81%在强奸发生之前就认识被指控者。一项针对大学生所做的类似研究发现,有83%的人在强奸发生前就认识肇事者。
为让受害对象完全丧失行为能力,并将之后的法律的风险降至最低,肇事者可能会让受侵害对象摄入过量的药物。受侵害者也可能对摄入的药物产生过敏,可能对药物的作用和副作用过于敏感,或者受侵害者事前已经服用过某种处方药,而与侵害者所施加的药物发生危险的相互作用。结果是可能会出现呼吸抑制、昏迷(有或没有致命后果),当药物与酒精在一同摄取的时候,风险更大。已知的事实是苯二氮䓬类药物与酒精合用极其危险,可能会导致极度呼吸抑制。在此情况下对于从未尝试过这类药物,因此未发发展出耐受性的人,风险程度更会升高。
如果受害者在事件发生后提出报告,有好几种方式可检测出约会强奸药物的存在 - 特别是通过尿液样本(药物残余可在尿液中维持几天)和头发(可存在几周甚至几个月)作检验。然而,对于统计实际案件数据的主要障碍是由于这些药物引起的混乱和受害者无法清楚记得。实际的DFSA发生频率很难全部发掘,因为受害者自己也不确定发生过什么事、是否真的发生过、谁做的、或如何做、或者是需要整理出明确的事实以作报告。
因此这类事件被提报的机会不大。由于与约会强奸药物相关的相应麻醉效应和认知障碍,而许多受害者不知道发生过什么事,他们的自我报告无法提供可靠的数据。受害者通常在短时间内无法获得专门的药物毒理学资讯下,仅能做出推测性的归属和分类(但对于这些药物的采样和检测实际上已有可靠的测试方法)。
药物有时也很难被发现。因为通常为实现这些效果而施用的药物剂量相对很小,而且很快从人体排出,因此很难检测出这些药物的存在。虽然缺乏毒理学的确认,但不一定等同受侵害者自身的经验证据。
饮酒是导致约会强奸的主要风险因素。一项针对美国49个州疑似DFSA受害者的1,179份尿液样本的研究发现,6人(0.5%)对氟硝西泮呈阳性反应,97人(8%)对其他苯二氮䓬类药物呈阳性反应,451人(38%)对酒精呈阳性反应,468人(40%)对于任何测试对象的药物呈阴性反应。一项对2,003份疑似DFSA受害者尿液样本的类似研究发现,不到2%的人对氟硝西泮或γ-羟基丁酸检测呈阳性反应。在英国进行的一项为期三年的研究发现,1,014 强奸受害者中有2%在性侵发生12小时后在他们的尿液中检测到镇静剂。2009年在澳大利亚的一项研究发现,在入院治疗的97例患者中,认为他们的饮料可能被掺入药物(在可能容易受到非法加药的场合(如酒吧或是夜总会),其中9个案例被认为这种可能性甚大),但测试后却无法确定。相相较之下,患者就诊时的平均血液酒精浓度(BAC)为0.096%。(在美国,大多数规范酒后驾驶的法律把驾驶或操作重型机械时,可接受的血液酒精浓度水准上限设定为0.08%。)一项由Michael Scott-Ham和Fiona C Burton在2005年提出的研究报告发现在英国三年内所发生的1,014起声称由药物促成的性侵犯案件中,只有2%(21起案件)显示有可能被故意加药的证据。
英国的另项研究的结论是:“没有证据显示在英国,约会强奸药物受到广泛的使用”,而在120个受到检查的案例中均未涉及氟硝西泮,只有两案涉及γ-羟基丁酸。
DFSA受害者少有可能报告他或她受到强奸的事,特别是如果受害者仍受到药物对他或她的身体或精神上后遗症的影响,或是甚至不确定究竟发生过什么。由于受害者不记得或不了解发生在他们身上的事情,因此他们往往不愿提出告诉。在自愿饮酒或是使用药物之后被强奸的受害者特别不情愿,因为他们可能会担负非法使用某些药物的罪名。几乎所有遭受强奸者都非常害怕因为自己被侵袭而受到指责 ,尤其是DFSA的受害者,他们可能会感到羞耻或内疚。他们可能也想到要保护他们的朋友,特别是那些很年轻的。
调查人员受过训练,会专注于确定所发生的性行为是否符合当地关于强奸或性侵犯的法律定义,确定受害者是否因为受到酒精或药物的影响而无法做出明示的性合意,并确定是否有证人,可协助揪出加害者,并确定加害者可否取得那些疑似用于DFSA的药物。
如果有证明受害人被下药过的物证,起诉更有可能会成功,因此DFSA受害人应在事件发生后72小时内寻求医疗卫生人员的协助。若超过72小时,能成功在尿液中检测到药物存在的可能性要小很多,因为大多数会被代谢并从体内排出,导致伪阴性的结果(参照伪阳性和伪阴性)。最理想情况是使用受害者受到侵袭后的第一次排尿做检验:如有可能,受侵袭者应用干净的容器中装盛尿液以提供给医疗机构。至于所使用的药物是苯二氮䓬类药物或是γ-羟基丁酸,可观察受害者排尿的行为:苯二氮䓬类药物会导致尿潴留,γ-羟基丁酸则会导致尿失禁。尿液检查不是检测是否药物存在的唯一方法。医疗机构还可采集受害者的血液样本,以及尤其是他们的头发,因为这可显示过去数周或数月,而非仅数天的证据。通常在接触药物后14天才会采集头发样本(但也可在24小时之内采集),让药物随着时间,而被吸收进入头发中。因此做头发测试可将约会强奸药物检测的时间延长至数周甚至是数个月。受害者应尽力把受药物的影响做详细的描述,因为大多数实验室不会针对药物种类做广泛的筛检,而了解药物产生的影响会有助于执法当局知道要检测哪些药物。强奸受害者权利的倡导者建议提告者告诉调查人员本人最近是否曾使用过娱乐性药物,因为这些药物可能会在筛检中被发现,而事先披露对受害者可信度的负面影响最小。
在美国,如果受害者要求进行药物测试,而执法机构同意使用强奸证据收集包(英语:rape kit)时,检测费用通常由执法机构负担。如果疑似受害者并未向警方提报,但又要求检测时,如果保险公司不答应负担费用的时候,则费用将由提告者自己负担测。用在饮用前检测饮料中是否存在某些药物的检测试剂可在市场上买到,但截至2002年,这些产品被评估为效果并不可靠。
要对所有强奸案起诉会很困难,而对DFSA案例尤其是如此。由于许多DFSA受害者因服用药物而出现顺行性遗忘症,他们无法理解或描述发生在他们身上的事。由于肇事者使用药物让受害者无法动弹,他们根本无法自卫,这表示不会有指甲刮伤、擦伤、或是齿痕等证据。如果受害者是自愿饮酒或使用其他药物,执法人员和陪审团就不太可能会相信他们所说的话,更有可能对这些自称为受害者的说法予以谴责。
研究人员说,DFSA的肇事者从来不会认罪,诉诸良心的做法并不行得通。:454–453在康涅狄克州,借助药物达成性侵犯的目的被视为触犯强奸罪,如果确认的话,犯罪者将受到一级性侵犯罪名的指控,这是B级重罪。但如果受害者未满16岁的话,犯罪者将会受到A级重罪的指控。
在世界许多地方,对于某些事件中是否使用到药物,和决定是否达到强奸的定义并无关联。在美国等国家,对于强奸的法律定义还包括在受害者无行为能力对性交说“不”时,而也不能表达性合意,无论这种影响是因为使用药物或仅是饮酒的结果。然而,受害者也因此往往难以挺身而出,检察官也通常因此难把案件提交法办。对受害者来说,他们很难知道他们是否同意、或被故意下药、或是自愿用药。对检察官来说,在没证人的情况下(特别是在私人住宅中)发生强奸或殴打的情况,以及双方都使用药物或是饮酒,因为双方都无法合法表示同意,因此很难证明是出于故意,或是未经性合意的结果。除非有独立的证据可证明是强迫性摄入药品,或是强迫的性行为,否则很少有人会受到指控。
强奸者因为他们的受害者被认为太不可靠,或者因为受害大量饮酒或是自愿吸食药物,可能会被释放。如果有证据可证明强奸或侵犯的事实,则因为有使用到药物,而会增加案件的严重程度。例如在印第安纳州,当肇事者对受害者下药,或是知道受害者的饮料被掺入药物时,指控的严重程度会从B级提高到A级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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