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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曼帝国行政区划

奥斯曼帝国行政区划是奥斯曼帝国国家机关的行政区划,是带有民事权力的军事管治政区,而在此体制外的还有附属国。奥斯曼帝国行政区划可分为两个时期,一是随着帝国崛起而初步规划;二是1864年行政改革后的时期。

初步规划的时间可追溯至奥斯曼在安那托利亚中部仍然是塞尔柱帝国附庸时。奥斯曼帝国在多年来是前政权安纳托利亚侯国的综合体,这些政权都在奥斯曼皇室的治下。

行政区划的延展是以塞尔柱帝国的行政架构为基础,塞尔柱帝国的世袭地区统治者称为贝伊(Bey)。奥斯曼帝国成立后,这些贝伊并没有被废除,而是承认奥斯曼帝国苏丹的宗主权继续管治其地区。贝伊不仅是指那些前朝的地区统治者,同时也指由奥斯曼帝国指派到地区的统治者。

起初,帝国将国家分为桑贾克(Sanjak,突厥语“旗”,有时也用阿拉伯语的“旗”,Liwa或Liva),将当中一些桑贾克委托给苏丹的王子管理。桑贾克由桑贾克贝伊(sanjakbey)管理,桑贾克贝伊是军事长官,他们在从苏丹那里接收旗帜。帝国扩张到欧洲,帝国需要中层的管治机构,于是出现了Eyalet,后期变为Vilayet,其长官称为贝拉贝伊(beylerbey)。在穆拉德一世时,贝拉贝伊(统治长官)被委派到欧洲的鲁米利亚。大约在同一时间,安那托利亚亦设有贝拉贝伊,罗姆省及奥斯曼帝国的附庸国则由苏丹直接管治(通常透过大维齐尔)。设立了贝拉贝伊后,桑贾克成为二级行政区划,虽然在一些特定的情况,如未有贝拉贝伊的新征服地区,仍然是一级行政区划。除此之外,贝拉贝伊是各省军队的司令。

十四世纪中至十六世纪末,只有一个贝拉贝伊被设立(嘎勒莽)。

以下各省在1609年前存在:

塞利姆一世及苏莱曼一世在十七世纪的领土扩张导致了政区增加的需要。至十七世纪末,奥斯曼帝国计有42个已知设有贝拉贝伊的省。下表显示1609年奥斯曼帝国行政区划的状况。

这些省份细分为桑贾克(旗),由桑贾克贝伊管治,并再细分为提马尔(Timar,是由提马尔贵族枪骑兵(Timarli Sipahi cavalry或timariot或tımar holder)管治的采邑,税收低于2万阿克切(Akçe)银币。)及扎米特(Zeamet,税收2万至10万阿克切的提马尔)、has(税收10万阿克切以上的提马尔)或kadiluk(由法官Kadı治理)。一些桑贾克如耶路撒冷并非隶属于于省。桑贾克的统治者是其辖下所有提马尔贵族枪骑兵及掌有扎米特的骑兵的军事司令。一些省份如埃及、巴格达、阿比西尼亚、哈沙并没有细分为桑贾克及提马尔。

随着奥斯曼帝国的衰落,其行政架构承受着强大的压力。1861年后,在欧洲的施压下,一位基督教梅达沙列夫(地区统治者)得以自治黎巴嫩山,为马礼派基督教教徒建立了属于他们的土地。1864年通过的一条法律订立了标准的地区统治架构,帝国的省份改称为维拉耶(Vilayet),由瓦利(Wāli)或朴特委派的官员统治,新成立的地区议会亦加入在架构里,这是坦志麦特改革的一部分。维拉耶细分为桑贾克、梅达沙列法特(Mutasarrıfate)及附庸国如塞尔维亚、罗马尼亚及黑山。

1885年坦志麦特行政改革后,奥斯曼帝国在小亚细亚分为十五个维拉耶、一个自治桑贾克及一个梅达沙列法特。

每一个维拉耶细分为多个桑贾克。以下是1915年小亚细亚具体的行政区划:

奥斯曼王朝(苏丹、哈里发) · 帝国后宫 · 帝国学校

大维齐尔(列表) · 维齐尔 · 财政部长

下议院(梅克利斯-伊·莫卜萨): 国防部长 · 教育部长
... 参见:政党
上议院(希耶特-伊·阿扬)

米利特(穆斯林:谢赫伊斯兰,基督徒:,犹太人:哈赫姆巴什)

贝伊 · 长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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